第六条 逃跑后经过二十年的被官者
被官者如果逃亡时间经过20年之后,则超过追诉时效,旧主不得再次过问此人一切。但是,如果是因为此人失职或者犯罪潜逃,则无此时效限制。
第七条 杀害夜晚的不法侵入者
有在夜间闯入他人驻家,抱有不审态度的人的场合下,即便此不法者被杀害,此家家主不予定罪。并且若是为婚事访妻的人,如果事前没有联络的话则如上诉相同。
第八条 对于斗殴纠纷之类的处罚
斗殴者不论是非皆为死罪。另外偏袒斗殴者的人,若出现当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也不予以任何性质的抚慰。关于处罚适用范围,最终只适用于参与当事人本人,对于其亲属不得予以任何连带,只不过如果斗殴者本人逃亡,则其亲属将承担部分责任,但至多亦不得令其承担死罪。
第九条 斗殴对方的特定处分
斗殴的对手相关,无论谁皆不解的情况下,这种场合,发起斗殴的现场若有出现怪异行为的人,则定为死罪,其对手将不予追问。根据检证对于斗殴者的身份非常清楚的时候,由斗殴者的主人来进行亲手处刑。
第十条 被官者的罪行连及主人的情况下
被官者的罪行一般不波及其主人,但是, 若有袒护或放纵嫌疑被官者的领主,没收其所领,若此领主没有所领,则将代替被官者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