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对于有“居住”资格的农民工,而且城市愿意逐步将廉租房政策惠及他们,通常也都以僧多粥少为由,拟采取“分配”制而非摇号制来确定申请人,即把很少的廉租房指标分到各用工单位,用以安排单位青睐的优秀农民工,就好像过去奖励劳动模范一般。但是,奖励劳模虽是好事,也应该做,却绝非福利,也不该由纳税人出钱。因为所谓福利,就其性质而言是“按需分配”、照顾弱者的,而不是“按劳分配”、奖励强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比劳动模范更需要照顾,失业者比在业者更需要照顾,“非正规就业”而且收入更低者比正规就业而且收入不低者更需要照顾。也只有这种照顾才需要社会出钱。如果是企业奖励它“用得着”的人才,它应该自己出钱才对。而且这种事也与社会福利无关。过去许多企业就曾对农民工中的佼佼者提供过较好的住房条件,如安排“夫妻房”,甚至个别农民工被提拔到管理层后享受相应住房待遇。但从未有人把这视为社会福利。
总之,廉租房不给农民工(或只给农民工中的“劳模”),经适房优先公务员,而且“公务员经适房”又是“经”得惊人,“适”到豪华。这类制度缺陷严重地扭曲了我们的住房保障建设。在国际上,福利政策都具有帮助弱者、减少不平等的再分配功能。“高福利”国家可以显著减少不平等,“低福利”或倾向于自由竞争的国家,不平等的减少就不那么显著。但是这种再分配至少不会增加不平等。“低福利”国家只照顾最弱者,而高福利国家不太弱的也可以得到保障,甚至全民都享受保障。但不可能只照顾强者。
而改革前我国的“福利”与特权挂钩,福利覆盖面从最强者开始,初始分配或许比较平均,“再分配”却增加了不平等。我把这种状况叫做“负福利”,改革就是要使中国走出负福利状态。这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但至少不能倒过来加剧负福利。无论是住房,还是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改革,都要对此格外注意。经济自由主义者反对高福利,在我国首先应当指的是反对特权福利,而左派主张增加平等,在我国就应当首先为最弱者争取福利。前者不可能赞成“经适房优先公务员”,后者不应该同意“廉租房不给农民工”,我们应当共同防止负福利的加剧,到了福利机制由负转正后,高福利还是低福利才能成为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