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1) 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 600万元,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5.2万元,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固定资产净收益)。
(2) 产品销售成本2 200万元。
(3) 销售税金2 365.46万元(其中增值税646万元)1 719.46万元。
(4) 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
(5) 发生管理费用777.84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5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60万元)
(6) 发生财务费用(其中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8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7) 营业外支出45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自然灾害地区捐款40万元,向有关部门支付罚款1万元,税收滞纳金2万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1万元)。
(8) 全年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合理的工资支出1 00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50万元,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
(9) 2012年12月10日购入某项机器设备,其取得成本为1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及残值为0。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按双倍余额速减法计提折旧。
(10) 2013年已预交企业所得6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在该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