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谳分司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宋朝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推司、法司两套平行的系统。我们前面说了,中央的大理寺分设“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为贯彻“鞫谳分司”的司法原则,“左断刑”又切分为断司(推司)与议司(法司);“右治狱”也分为左右推(推司)与检法案(法司)。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有些小州没有分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但对任何一起刑案的审判,同样必须执行“鞫谳分司”的原则,推勘官与检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担任。宋代县一级的司法人员配置不是那么完备,但还是设了推吏协助鞫狱、编录司协助检法。
在一起刑案的审判过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做“据状鞫狱”。确立“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自然是为了限制推勘官的权力,防止法官罗织罪名、陷害无辜。惟盗贼杀人重案不受“据状鞫狱”的限制,允许穷究。
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官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来说,宋代立法频繁,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观而详览”法条,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可能准确地援法定罪。
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司法实践中,独立的检法官设置,确实为维系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线。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叹哉!悲哉!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