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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推理】不在场证明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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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4-05 14:00回复
    不在场证明的制造作者:ThomasYang如果说,谋杀案件中的密室手法有点故弄玄虚的味道的话,那么为 隐瞒自己的谋杀罪行,制造不在场证明则是非常实际,非常必要的。一个可信的不在场证明往往能够阻挡人们视线,减少嫌疑,使案件更扑溯迷离。而同时,一个令 人拍案叫绝的推理往往就是从看穿一个貌似完美的不在场证明开始。所以,如何制造不在场证明,就同时成为了凶手和侦探们的必修课。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4-0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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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什么叫不在场证明呢?受到自己是理科生的影响,我把它总结为:人们认为受害人A于T1时刻在X地点被害,并且也相信嫌疑人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T1-T2|这就是不在场证明的通解形式,所有的不在场证明归结到最后,都可以表示成这种形式。(在很大一部分的案件中的不在场证明通常是同一时刻A被害而B身在别处,但这只是这个通解形式中取T1=T2,X地点不同于Y地点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已)举一个通俗例子来说明:人们认为受害人小明于2004年1月1日14:00在南京被杀,并且也相信嫌疑人小张在通一天14:30时身在上海。这 条不在场证明因为小张不能在30分钟里从南京赶到上海而被人们接受。这就是一条典型的不在场证明。当然,作为推理,我们要研究的决不是不在场证明的形式问 题,而是要搞清楚制造不在场证明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并且这些方法各有什么特点如何破解等等。那么,为什么还要废这些篇幅来给出不在场证明的通解形式呢?其 实,我发现几乎所有的人为制造的不在场证明都是在原来的通解形式上在某一个环节上作假而制造出来的,换句话说,凶手在某一点上欺骗了目击者。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04-0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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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作假的环 节不同,不在场证明的制造理论上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是在另一个T3时刻(|T3-T2|>X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第二类: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是T4时刻(|T1-T4|>X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第三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A被杀的地点在W(|T1-T2|>W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第四类: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时B真正处在的位置是Z地点(|T1-T2|>X与Z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第五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这都没有错,但人们错误的估计了X与Y地点之间的距离或者错误估计了B可能达到的最快行进速度。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4-0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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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 以明显的看出以上的五类都是在其中一个环节上利用某种手法误使人们相信所谓的不在场证明。当然,理论上也存在同时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情况,但现实推理小 说中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原因也许是因为达到同样的目的不必要找更多的麻烦吧。另外,以上的分类对于单人作案是有效的,但在同谋作案和集体作案中,可能会出 现互相掩护的情况,即证人看到的实际上不是B而是C的情况,这会产生新的一类,由于比较复杂,本文不作讨论。
          下面,就让我们一类一类分析:
          严重泄密:无
          中度泄密:《东方快车谋杀案》《钟表馆幽灵》
          轻微泄密:《混沌的罪恶》《波罗圣诞探案记》《罗杰疑案》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04-0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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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这一基本点,我们可以不完全地总结一些这类不在场证明的通常制造手法:
            1、钟表法
            顾 名思义,这种手法就是直接在手表、摆钟等定时器具上做手脚,使它们指向凶手希望的时间,从而欺骗证人,制造不在场证明。这种手法比较直接,也比较简单,也 就会相对比较容易被看穿,并且从推理上讲没有什么新意,不太容易构成精彩的推理。所以通常在推理中作为非重要的辅助推理出现,若一定要作为主要推理,则必 须有全新的思路,《钟表馆幽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手法没有固定的线索留下,往往谁都可以做到。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4-0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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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连续杀人中的交换杀人次序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方法,往往在一起 连续杀人中,凶手似乎按照某一种固定的顺序杀人,字母顺序啦,数字顺序啦等等。但实际上,凶手可能在杀顺序上的第二个人时,已经杀掉了第三个人,只是尸体 后来才被发现,并由于时间比较长,死亡时间模糊,人们可能由于思维定势的原因相信这个人死于第二个人之后,那么凶手在第三个人的案件上就有了不在场证明。 这模拟较特殊,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这里不做讨论。
              总结一下第一类不在场证明的特点,可以表述为:形式较常见,手法较多样。
              严重泄密:《恋爱中的野蛮人杀人事件》《名侦探柯南》中的一个案件
              中度泄密:《阳光下的罪恶》
              轻微泄密:无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4-0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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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
                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A被杀的地点在W(|T1-T2|>W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首 先要解释一下的是,这类手法中提到的人们错误认为的谋杀地点X与尸体被发现的位置并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说,这类手法不能简单的总结为移尸。这是因为通常人 们认定的尸体发现地点和谋杀发生的地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在处理案件中通常会通过尸体情况和周围环境来推断谋杀发生的地点,不会直接把尸体发现的地点 作为谋杀发生的地点。举正反两个例子说明这一点: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5-04-2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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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恰当的移尸,起不到误导人们的作用
                  假设谋杀案发生在某一居民楼的6楼,事 后凶手把尸体从6楼扔下来。从尸体的位置的变化来看,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移尸。但是,任何人看到尸体后,只要做简单的检查,就会得出尸体是从楼上扔下来的结 论。这样,凶手的移尸没有造成任何效果,这样的移尸不能看作本类不在场证明的制造。
                  2、恰当的伪装工作,不移尸,也可以制造本类不在场证明
                  同 样是一幢居民楼,在楼下的某处,凶手杀死被害人后,用力的摔打尸体,然后,把尸体留在原处。这样,在不十分细致的检查中,人们会误认为尸体是从楼上抛下 的,这样虽然没有发生移尸,但是凶手却很好的为自己制造了不在场证明。(实际上,很多案例中都不需要移尸来制造本类的不在场证明)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5-04-2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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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的两点,我们可以发现,移尸和本类不在场证明是两个具有一定公共部分的概念,但是任何一个概念也不能完全的包含对方。因为,既有不是本类不在场证明的移尸,也有不是移尸的本类不在场证明(自己都快绕晕了)。
                    言 归正传,本类不在场证明的关键是:如何才能使人们相信被害人被害的地点是凶手希望人们以为的X,而不是真正的W呢?通常在不在场证明的几类中,时间比地点 更容易受怀疑,嫌疑人情况比被害人情况更容易受怀疑,所以,个人认为,一旦成功之后,最不容易受怀疑的就是本类不在场证明(除第五类外)。所以,谁会放弃 这么诱人的方法呢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5-04-2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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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尸法
                      我还是顺应大家的习惯把这一大类方法称为移尸法。不过,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利用移动尸体 和一些辅助措施使人们误以为案发地点是发现尸体的地点或与发现尸体的地点相关的地点(特别注意后一项,通常这种情况更常见,所谓相关地点,指的是例如楼下 和楼上,车厢和轨道边的关系)。这类手法的最经典,也是个人最喜欢的一个案件就是福尔摩斯的《布鲁斯--帕廷顿计划》。案件中,一个小职员的尸体在铁路的 轨道边被发现,警方的结论是尸体是被从车里扔出来的,但是,搜遍所有车厢也找不到任何的痕迹,警方陷入茫然。而敏锐的福尔摩斯通过现场轨道弯曲度较大、路 闸较多和死者身上没有车票的现象看到了尸体是被放在车顶上的事实真相。在我们赞叹福尔摩斯精彩的推理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案件中,本类不在场证明的突出贡 献。虽然,凶手在案件中没有当面说:"我有完美的不在场证明!"这样的话,但是,这个巧妙的移尸手法确确实实的隐瞒了谋杀真正的地点,转移了警方的视线。 也是只有在排除此项的干扰的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谋杀地点,从而成功找出凶手。总结这个案件中本手法的得失我们看到: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5-04-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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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尸的方法必须巧妙。这样才能不容易使人们马上看出移尸的诡计。本案中的把尸体放在车顶的方法就很有想象力,不容易被看破。
                        2)移尸的辅助工作要做好。本案中,由于尸体上没有车票这个细节,使人们对尸体是从车厢里扔出来的想法产生怀疑,最后也成为福尔摩斯看破西洋镜的有力左证。倘若凶手
                        把一张打过洞的车票放入死者的口袋作为伪装,那么即使是福尔摩斯也要多费一点脑筋了吧。
                        3)移尸最好有指向性。在移尸的的同时把警方的注意力引向一个错误的方向,可为是一石二鸟的好方法。本案中,留在死者口袋里的七份资料,成功的给人们讲述了一个在列车车厢里进行卖国交易的错误的故事。毕竟,人们的思维进入一个死胡同后,就很难退出来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5-04-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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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两种方法的分析,我们 可以看出,要很好的制造本类不在场证明,要使人们跟着凶手制定的思路考虑问题,相信谋杀发生在一个错误的地点,关键决不是在于是否移尸或是否使用相同的房 间,而是在于如何抓住人们生活中的思维定势和惯性思路的弱点,使人们被眼前的假象所迷惑,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反过来,对于侦探们来说,完全不能放过任何 一个小线索,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犯罪,既然谋杀发生在另一个真正的地点,那么它就一定带有那里所独有的特点!
                          总结本类的不在场证明,我的评语是:破案较困难,推理较精彩。
                          严重泄密:《名侦探柯南》中的一个案件
                          中度泄密:无
                          轻微泄密:无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5-04-2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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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类
                            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时B真正处在的位置是Z地点(|T1-T2|>X与Z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谈 到本类不在场证明,不可避免的又要重复谈到利用相似房间的作案手法。原因不仅是这种手法是本类手法中最常用的手法,也是因为这种手法是本类不在场证明中最 安全,也最不容易揭开的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巴斯克维尔的猎犬》中的一个小小的本类不在场证明。那是福尔摩斯为了确定当一系列奇怪的事在伦敦发生的时 候,白瑞摩是不是身在庄园,而发的一封电报。很不幸,由于职员的失误,没有让白瑞摩亲自接收电报,而使他在一段时间里有了不错的不在场证明。当然,这个错 误后来很快的被发现,不过,也许我们还是可以把它看作是本类不在场证明的鼻祖(笑)。不过,还是不开玩笑,言归正转,谈一谈利用相似房间制造本类不在场证 明的案例吧。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15-04-2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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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还是《名侦探柯南》中的一个案件。谋杀发生在医院的一个病房里,可是最大的嫌疑人却被步美证明,当时和步美一起在嫌疑人的 家里看"假面超人"。不过在看电视的前后步美有两次打盹,这个信号马上被柯南接收到。这一定是利用相似的房间作案的手法:把步美迷昏,搬到医院的一间与自 己家里相似的房间里,使步美仍然以为身处嫌疑人的家里。利用空隙时间作案后,再把步美搬回自己的房间,这样,一个很完美的本类不在场证明就完成了。虽然, 我们的柯南看穿了所有诡计,不过,在房间已经改换了布置的情况下,还是难以找到关键性的证据。幸好,步美非常偶然的在嫌疑人的房间里拿了一张扑克牌,把它 放到了医院里那个相似房间的牌堆里(当然,步美认为只是放回了原来的牌堆里)。这个意外的证据帮助了柯南使凶手认罪,不过,我们也就此看到,这种相似房间 的手法是非常难以看破并找出决定性证据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5-04-2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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