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齐马特”时期的法令颁布后,享有特权的穆斯林的反应是:非穆斯林(基督教徒、犹太教徒等)怎么能和穆斯林平起平坐呢?有的穆斯林认为把特权给予非穆斯林是不合适的。穆斯林知识分子援引“沙里亚”(伊斯兰法),说,把权利让给基督教徒,是与神圣的伊斯兰法则相违背的。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宗教界人士也必须纳税(本来除了宗教义务“天课”外不向政府纳税),政府坚持征收人头税,宗教界人士严厉指责改革。在旧制度下独享特权的穆斯林包税人、商人也批评新政策。连那些普通穆斯林青年,也觉得让基督教徒加入政府军队不合适。服兵役是穆斯林尤其土耳其穆斯林的神圣权利,新法令宣布“服兵役是帝国所有臣民的义务”,土耳其穆斯林不乐意接受。传统奥斯曼社会的臣民划分是:穆斯林、迪米人、非穆斯林、外国人。改革引进新的社会群体划分方式,不以宗教信仰来划分民众,而以“奥斯曼人”取代传统的划分,也让特权阶层不高兴。 法令宣称提高非穆斯林(如基督教徒等)的地位,也没有使他们满意。他们的愿望,并不仅仅满足于在法令上与穆斯林平等,他们需要与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政治地位,哪怕保持旧制度也能维护特权。比如希腊基督教徒,在奥斯曼帝国多年的“米勒特”制度下,他们在基督教社区中享有特权,一旦“平等”,优势和特权就丧失了,所以,非穆斯林的真实愿望,要么是保持传统特权,要么取得新的特权,总之要保持优势地位,维持“不平等”才对他们有利。巴尔干半岛的基督教徒就不甘心当帝国境内“平等成员”中的一员,欧洲国家不停地向素丹施压,要求“妥善处理帝国境内基督教徒的地位问题”,民族主义者在煽动“自治”和“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