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角度进行社会公共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是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重视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注重管好公司章程,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将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力度,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工作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