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记者团吧 关注:5,216贴子:41,603

回复:看保定法院行政庭长霍彦平、解建国和高碑店法院闫晓爽是如何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汉)桓宽《盐铁论.大论》:用法律约束坏人,判刑定罪,这样强盗、坏人就不敢为非作歹。而霍彦平、解建国一边说应当追究违法办证人员的刑事责任,农机所也应当赔偿,一边说受害人家属没有起诉权,真是理屈词穷,自欺欺人。


IP属地:北京33楼2015-11-23 19:01
回复
    《荀子.正论》:刑罚与所犯的罪行相称,社会就安定;刑罚与所犯之罪不相称,社会就混乱。
    而霍彦平、解建国一边说应当追究违法办证人员的刑事责任,农机所也应当赔偿,一边说受害人家属没有起诉权,真是让老百姓无所适从。


    IP属地:北京34楼2015-11-24 18:33
    回复
      (汉)刘向《説苑.政理》:不要杀无罪的人,不要释放有罪的人,人民就不会乱。
      而霍彦平、解建国一边说应当追究违法办证人员的刑事责任,农机所也应当赔偿,一边说受害人家属没有起诉权,真是让老百姓无所适从。


      IP属地:北京35楼2015-11-25 19:20
      回复
        霍彦平、解建国一边说应当追究违法办证人员的刑事责任,农机所也应当赔偿,一边说受害人家属没有起诉权,真是让老百姓无所适从。


        IP属地:北京36楼2015-11-27 18:2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立法目的)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可霍彦平、解建国把行政诉讼法当成了保护违法机关的工具。


          IP属地:北京37楼2015-11-29 18:07
          回复
            我们问高碑店法院主审法官闫晓爽为什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主体资格”。闫晓爽回答“举个例子如果卫生局给没有资格的诊所颁发《行医执照》,医生治死了人,卫生局还用负责吗?”


            IP属地:北京38楼2015-11-30 18:20
            回复
              公民出借机动车号牌属于民事行为负赔偿责任,保定市农机所违规登记机动车和验证属于公权行为,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权法不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农机所更应负赔偿责任


              IP属地:北京39楼2015-12-02 18:48
              回复
                如果违法发放机动车牌照与交通事故没关系,那为什么国家还规定定期验车有什么用???


                IP属地:北京40楼2015-12-04 18:46
                回复
                  良心是最好的法律


                  IP属地:北京41楼2015-12-05 17:28
                  回复
                    我们问“公民出借机动车号牌发生事故,出借者负连带责任;卫生部门违规办理《行医执证》,医生发生医疗事故,在涉事医生赔偿后,法院判决发证机关赔偿,
                    为什么机关违法发放机动车牌照,同样发生事故,你们就说发牌照和事故没关系???
                    霍彦平审判长说:每个法官有每个法官的理解,我们就认定你们就不是利害关系人。意思就是我就这么判,你们告去。
                    霍彦平逻辑是公民违法要负责,机关违法就可以不用负责,霍彦平就是保护机关违法的。


                    IP属地:北京42楼2015-12-07 19:44
                    回复
                      公民出借机动车号牌属于民事行为负赔偿责任,保定市农机所违规登记机动车和验证属于公权行为,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权法不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农机所更应负赔偿责任


                      IP属地:北京53楼2015-12-18 18:29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上述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利益被损害的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行为,均属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包括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因行政许可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管理对象对他人的损害属间接损害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IP属地:北京54楼2015-12-21 18:14
                        回复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撰文指出,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公权力行使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IP属地:北京56楼2015-12-24 18:52
                          回复
                            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要把法治国家建设纲领和蓝图变为人民生活现实,须举全党之力、全民之力,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专家分析认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IP属地:北京59楼2015-12-27 18:44
                            回复
                              2015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态势协同挺进深水区。中国司改,启动“2.0时代”。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指出,此轮司法改革力度前所未有。这些改革措施要变的是长久以来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要动的是包括改革推进者自身在内的诸多利益格局。与以往改革不同的是,如今的司法改革不再是由下而上的底层创新推动,而是顶层设计主导,中间推进,基层实践。


                              IP属地:北京61楼2015-12-28 1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