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上述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利益被损害的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行为,均属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包括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因行政许可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管理对象对他人的损害属间接损害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