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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隆基的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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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上半叶,尤其是在30、40年代,罗隆基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是那个时代的标志性言论之一,因而颇有回顾与评论的价值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2-09 10:46回复
    1931年,罗隆基从上海迁到天津,就任《益世报》的主笔。稍后,又做了南开大学的讲师与《北平晨报》社的社长。由于罗隆基对国民党政府的批评比较激烈,他主持的《益世报》遭遇过停止发行的处分。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02-0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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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思想
      罗隆基说:“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有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6-02-0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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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话,从四个方面讲了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揭示了人权的四个层次。首先,是维持自然生命的物质条件,这是最低层次的人权。譬如工作权,通过工作获得报酬,就是满足这个条件的一种人权。这样的条件,主要针 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是排除别人侵害的条件,它满足了人对于安全的需要。它针对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再次,是个性与人格发展的条件。它针对的是身与心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人的生物性与精神性之间的关系。它意味着,人不仅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也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有精神层面上的追求,这种追求也是一种人权。最后,是个体向群体作出贡献的条件。它针对的是人与人类的关系,或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它表明,人是一种类的存在,人要通过为人类作出贡献的方式,来实现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融合。这种条件的实质,是个体在群体中获得承 认、获得尊重的权利。这几种条件层层递进,让人联想到人本主义哲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的“五层次说”。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6-02-0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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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阐述自己的人权概念的同时,罗隆基还批评了若干经典作家关于人权的看法。譬如17世纪的霍布斯,“认人权是满足一切欲望的东西”。但罗隆基认为,人有许多欲望,根本就不应该得到满足,“许多自命的大伟人有专制欲,有多妻欲,我们就不能根据人权的理论,说这种欲望,应该满足”。再譬如18世纪的卢梭,“认人权是天赋的,说我们要归真返朴,到自然的环境里去自由发展我们的本性。”但罗隆基的观点是,“我始终相信一九二九的上 海没有法再变成五百年前的原野。”这就是说,彻底的归真返朴也是不可能的。还有19世纪的边沁主张“人权依赖法律根据。”对此罗隆基也不赞同,他说:“智者作法,愚者守法,是中国过去的历史。强者立法,弱者服法,是中国近来的现状。”注5这种实证意义上的法律,显然也不可能为人权提供根据。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6-02-0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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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与法律既有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他说:“法律与正义公道是两件东西,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通病。从法律上我最多可以知道我现在有些什么权利,找不到我应有什么权利。”他还说:“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这是人权的原则之一。法律的目的 在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只有人民本身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谋取本身的幸福,这又是人权之一。所以说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人权。所以说法律是人权的产物。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我的结论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注7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6-02-0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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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话表达了罗隆基关于法律与人权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了人权,但人权的范围,绝不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也不可能罗列所有的人权——这是就两者的形式关系而言。在实质上,法律与人权还有更深层的联系:“法律为保障人权产生的。法律为人权所产生的。第一项,指法律的功用;第二 项,指法律的来源。”所谓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保障人权。”注8所谓法律的来源,是指法律产生的源头与缘由,也是为了保障人权;若不是为了人权,就不会出现法律这个事物——这层关系表明,人权是法律的根据,法律为人权而存在。法律应当保障人权,人权应当作为评判法律的尺度。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6-02-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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