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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官從哪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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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最近有些人質疑香港法官的公正性,特意為大家科普一下法官的任命程序。
區域法院或以下的級別是這樣的,跟聘請公務員程序一樣,填一份申請表GF340,符合基本要求就安排面試,面試有幾個interviewer,申請做裁判官就由總裁判官(CM) 做主席,其他成員會有兩個主任裁判官(PM),一個裁判官及一名高級行政主任。另外有一位高院法官做觀察員。會面後就打分,然後排位及定出後備名單。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2-19 22:08回复
    入選者會收到一份GF200,填寫背景資料,這份東西煩到抽筋。再發展下去就由警方及廉署做背景審查,當然要核對刑事紀錄,情報檔案及到以往讀書及僱主處查詢,再下去就到醫院檢查身體。最後就推薦給Judicial Services Commission「蓋印」。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2-19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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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委任或罷免香港之法官?
      香港法院的運作由香港司法機構負責,獨立於香港特區政x之行政和立法機關。在司法和行政意義上,司法機構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任命的。該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2章)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須具備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執業資格,並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經驗。
      《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如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有關審議庭須由行政長官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基本法》又規定,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事前均須獲得立法會同意。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2-1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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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設立一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由1995年第79號第50條修訂)
        (a)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並為主席; (由1997年第121號第5條修訂)
        (b) 律政司司長;及 (由1990年第50號第2條修訂;由1997年第121號第3條修訂)
        (c) 行政長官委任的7名委員,計有─ (由1997年第121號第5條修訂)
        +(i) 法官2名;
        (ii) 大律師及律師各1名,均須持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發出的執業證
        明書;及 (由2007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iii) 行政長官認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3名。 (由1990年第50號第2條代替。由
        1997年第121號第5條修訂)
        (d) (由1990年第50號第2條廢除)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2-19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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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五毛同志 唔滿意嘅話就要 高舉反對司法獨立大旗啦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2-1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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