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重阳东行“脚引”考》
《全真集》收录了一首题名《欲东行被友偷了引相留》的七言诗,显示为了挽留他,有道友将其“脚引”藏了起来。诗云:
欲东行被友偷了引相留
脚引谁留慢慢收,元来不用这凭由。
今朝已得前程路,便是逍遥达岸舟。
脚引伊将诚见察,扶风真行成搜刷。
足知王结得因缘,会要修持遵国法。
诗中没有点名偷脚引的道友是谁,望仙猜测,弟子辈的史处厚、严处常等人囿于尊卑,当不敢做此可能陷王重阳于违法的大胆之举,最可能者当为和李两公。当然,两公不会真的难为他,所以诗中的语气也是心平气和,讲道理的。
《全真集》中还有一首关于脚引的诗,题名《人戏言欲盗脚引》,诗云:
幸中有幸遇乡侯,岂肯将余脚引偷。
你等不遭三毒苦,我咱已出九幽雠。
心如朗月天心运,性似清风道性流。
短引再蒙长引在,管教东海一灵周。
诗中之言不仅不心平气和,而且有点气急败坏、恶言相向的意味。这和王重阳修道有成的形象严重不符。其中的原因,是因为脚引对于要远游的王重阳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古人出远门,可不像今天,抽点时间就可以来个说走就走的国内旅程,古人远游,是需要办理脚引,也就是通行证的。
对古人来说,出远门被视作很严重的大事,除非战乱和饥荒,升斗小民一般是不离家的。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古代战争连绵,在边境、关隘均设有关卡,由于这些关卡功能特殊,地位重要,关系到各国的军事、经济和社会要枢,所以普通人要通过这些关卡不是件容易的事。有时即使是一些社会“名流”,要想蒙混过关也不容易,伍子胥出逃无法过昭关而一夜白头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二是古代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田租赋役的征敛,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笔者梳理了历朝户籍制度,深感古人之艰难。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汉承秦制,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金代实行保伍制,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明朝实行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清朝也实行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民国时期,推行《户籍法》,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这些严苛的制度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也叫“过所”、“文引”、“脚引”。实际上就是古代的通行凭证。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森严,一般人想出远门必须申请路引,按现在的说法相当于街道、乡镇办事处开证明,然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护照才能出城门。古代那时候,人员流动很困难,一般一个地域只有常住人口,外面的人一旦进入,很容易就被识别出来,因为你的口音、习俗和气质都与本地人不同。而且古代对于人员往来的控制比现代还要严密,行经各种关卡都要凭路引,你从一地到另一地,在经过关口时,如果你的路引上没有上一地官府的官印,那你就只能去大牢里去吃牢饭了。当年商鞅变法得罪了太子,太子一当了国君第一件事就是找商鞅算账,商鞅只好三十六计走为上,结果还没跑出秦国就被抓了回来,五马分尸。当然,古代的通行凭证历代情况不同,有松有紧。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路引在明清最为时兴。
《全真集》收录了一首题名《欲东行被友偷了引相留》的七言诗,显示为了挽留他,有道友将其“脚引”藏了起来。诗云:
欲东行被友偷了引相留
脚引谁留慢慢收,元来不用这凭由。
今朝已得前程路,便是逍遥达岸舟。
脚引伊将诚见察,扶风真行成搜刷。
足知王结得因缘,会要修持遵国法。
诗中没有点名偷脚引的道友是谁,望仙猜测,弟子辈的史处厚、严处常等人囿于尊卑,当不敢做此可能陷王重阳于违法的大胆之举,最可能者当为和李两公。当然,两公不会真的难为他,所以诗中的语气也是心平气和,讲道理的。
《全真集》中还有一首关于脚引的诗,题名《人戏言欲盗脚引》,诗云:
幸中有幸遇乡侯,岂肯将余脚引偷。
你等不遭三毒苦,我咱已出九幽雠。
心如朗月天心运,性似清风道性流。
短引再蒙长引在,管教东海一灵周。
诗中之言不仅不心平气和,而且有点气急败坏、恶言相向的意味。这和王重阳修道有成的形象严重不符。其中的原因,是因为脚引对于要远游的王重阳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古人出远门,可不像今天,抽点时间就可以来个说走就走的国内旅程,古人远游,是需要办理脚引,也就是通行证的。
对古人来说,出远门被视作很严重的大事,除非战乱和饥荒,升斗小民一般是不离家的。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古代战争连绵,在边境、关隘均设有关卡,由于这些关卡功能特殊,地位重要,关系到各国的军事、经济和社会要枢,所以普通人要通过这些关卡不是件容易的事。有时即使是一些社会“名流”,要想蒙混过关也不容易,伍子胥出逃无法过昭关而一夜白头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二是古代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田租赋役的征敛,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笔者梳理了历朝户籍制度,深感古人之艰难。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汉承秦制,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金代实行保伍制,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明朝实行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清朝也实行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民国时期,推行《户籍法》,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这些严苛的制度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也叫“过所”、“文引”、“脚引”。实际上就是古代的通行凭证。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森严,一般人想出远门必须申请路引,按现在的说法相当于街道、乡镇办事处开证明,然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护照才能出城门。古代那时候,人员流动很困难,一般一个地域只有常住人口,外面的人一旦进入,很容易就被识别出来,因为你的口音、习俗和气质都与本地人不同。而且古代对于人员往来的控制比现代还要严密,行经各种关卡都要凭路引,你从一地到另一地,在经过关口时,如果你的路引上没有上一地官府的官印,那你就只能去大牢里去吃牢饭了。当年商鞅变法得罪了太子,太子一当了国君第一件事就是找商鞅算账,商鞅只好三十六计走为上,结果还没跑出秦国就被抓了回来,五马分尸。当然,古代的通行凭证历代情况不同,有松有紧。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路引在明清最为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