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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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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IP属地:重庆1楼2017-04-26 11: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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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9号(2017年04月21日 12:29 来源于 财新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供新的证据,应当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
      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IP属地:重庆2楼2017-04-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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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IP属地:重庆3楼2017-05-0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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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就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如此解释。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国家赔偿案件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不同,但申诉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理,以及法院、检察院启动的重新审理程序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
        针对目前国家赔偿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赔偿应当“公开透明”而非“秘而不宣”。他指出,国家赔偿目前存在多种乱象,亟须监督,比如刑事案件改判之后的赔偿存在“暗赔”、数额偏离法律规定的现象,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王殿学也提出,司法实践存在提起国家赔偿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现象亟待规制。


        IP属地:重庆4楼2017-05-0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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