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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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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主张以礼法及德治为主,法治为辅[57]:13,社会奉守礼仪,对以法律控制社会感到反感[3]:21。法律并无勉强人民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止人为恶,“礼者禁于将然以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5]:287。儒家重视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规范富于差别性,不赞同法家所主张同一性的法律[5]:328。儒家亦重调解而轻判决,先调解而后判决,追求社会和谐、重建关系[57]:237。理想上,儒家希望依靠德治,也接受以法律当作后备机制,以法律改变坏人,强调法律与制度要考虑道德,法制之外要由道德补充[59],并未绝对排斥法律与刑罚。自汉代法家制定法律后,儒家试图将法律儒家化,注入礼的精神,曹魏以后,儒家更有系统地修订法律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0-30 03: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