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宿迁市中级法院汤院长:您好!
被上诉人信用代码:52321322510429755T, 恳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时进行个案审判监督,纠正没有法律依据的枉法判决,还上诉人公平正义!!!!!
2017年1月11日,市中院作出的(2016)苏13民终3138号民事判决,是100%枉法裁判!
被告经沭阳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竟被法院缺席判决胜诉!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有二:其一,未影响2次就业;其二,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是与被告负责人发生什么矛盾后又是怎么自行离职的,一审被告缺席,沭阳法官如何知道本人自行离职?确切证据?法官没有给出2次就业何年何月何日的确切的时间?何年何月何日被赶走?法官就作出了的枉法裁判依据是什么!2001-2017年期间,本人N次信访、诉讼;再信访、再诉讼,2011年赴京上访被抓进“法治学习班”遭到黑保安最法西斯式最恶心的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30天!如果当初单位及时邮递送达除名通知书,不至于奔波多年!难道这损失还小吗?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第六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引起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问:上诉人是何年何月何日回老家买药?是以什么形式买药?何年何月何日终止?请问上诉人何年何月何日进入青伊湖镇卫生院?何年何月被青伊湖卫生院辞退?人民法庭本是原、被告当庭质证的地方,被告无故缺席,法官却处处在公开替被告辩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却没有授权委托书,法官竟说可补交!法律如儿戏呀?市中院判决书竟出现6处以上文字等低级错误“虽然对老东莞解除”、“五正当理由”、“什么早拒绝”逻辑错误。出具的裁判文书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宿迁中院却成儿戏!中院法庭上,当事法官(实1人、应3人)当时听到被上诉人陈辞后,主审法官质问被上诉人:人家原来是在编事业单位国家干部,你们改制医院凭什么不出具书面除名通知书?就随随便便就作出除名决定了,当时,感觉法官刚正不阿!可是结果,令人绝望!高墟医院假冒代理人殷国庆(无委托书)当庭质证时,法官1问,他3不知,什么何年何月何日上诉人被除名?何年何月何日政府改制?何年何月何日上诉人是什么原因离开医院的?周昌富曾告诉我,起诉高墟医院,为我让顾汉瑞花去了¥40000.00!宁愿出钱给人家,也决不让我拿走¥1毛!
庭审调查阶段,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仅口头陈述两句!市中院在没有查明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下,作出枉法判决!
同案必须同判!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分布的《江苏法院201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之第8例案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案情概要】朱##是计算机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19日被开除、、、、、、。但是,一审法官却在判决中视而不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9条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N次向高墟医院索要3个月的基本工资、养老金和除名书面证明,高墟医院公然表示拒不出具书面除名通知书!(顾汉春扬言:只要撤诉,三月工资照付,否则,工资一毛不给!而且,将奉陪到底!)
上诉人是被高墟医院强行非法集资¥3000.00,上诉人多次索要,被徐宝中徐国兵强行撵走,周昌富威胁赶走,绝非自行离开医院!拒不出具除名书面通知书,上诉人一直无法办理失业保险!
南通中级法院2016年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之第一例,拒不办理离职证明,银行赔偿原行长¥156000.00元损失!一个经典判例!一个指导性案例!
被上诉人信用代码:52321322510429755T, 恳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时进行个案审判监督,纠正没有法律依据的枉法判决,还上诉人公平正义!!!!!
2017年1月11日,市中院作出的(2016)苏13民终3138号民事判决,是100%枉法裁判!
被告经沭阳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竟被法院缺席判决胜诉!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有二:其一,未影响2次就业;其二,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是与被告负责人发生什么矛盾后又是怎么自行离职的,一审被告缺席,沭阳法官如何知道本人自行离职?确切证据?法官没有给出2次就业何年何月何日的确切的时间?何年何月何日被赶走?法官就作出了的枉法裁判依据是什么!2001-2017年期间,本人N次信访、诉讼;再信访、再诉讼,2011年赴京上访被抓进“法治学习班”遭到黑保安最法西斯式最恶心的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30天!如果当初单位及时邮递送达除名通知书,不至于奔波多年!难道这损失还小吗?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第六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引起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问:上诉人是何年何月何日回老家买药?是以什么形式买药?何年何月何日终止?请问上诉人何年何月何日进入青伊湖镇卫生院?何年何月被青伊湖卫生院辞退?人民法庭本是原、被告当庭质证的地方,被告无故缺席,法官却处处在公开替被告辩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却没有授权委托书,法官竟说可补交!法律如儿戏呀?市中院判决书竟出现6处以上文字等低级错误“虽然对老东莞解除”、“五正当理由”、“什么早拒绝”逻辑错误。出具的裁判文书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宿迁中院却成儿戏!中院法庭上,当事法官(实1人、应3人)当时听到被上诉人陈辞后,主审法官质问被上诉人:人家原来是在编事业单位国家干部,你们改制医院凭什么不出具书面除名通知书?就随随便便就作出除名决定了,当时,感觉法官刚正不阿!可是结果,令人绝望!高墟医院假冒代理人殷国庆(无委托书)当庭质证时,法官1问,他3不知,什么何年何月何日上诉人被除名?何年何月何日政府改制?何年何月何日上诉人是什么原因离开医院的?周昌富曾告诉我,起诉高墟医院,为我让顾汉瑞花去了¥40000.00!宁愿出钱给人家,也决不让我拿走¥1毛!
庭审调查阶段,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仅口头陈述两句!市中院在没有查明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下,作出枉法判决!
同案必须同判!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分布的《江苏法院201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之第8例案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案情概要】朱##是计算机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19日被开除、、、、、、。但是,一审法官却在判决中视而不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9条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N次向高墟医院索要3个月的基本工资、养老金和除名书面证明,高墟医院公然表示拒不出具书面除名通知书!(顾汉春扬言:只要撤诉,三月工资照付,否则,工资一毛不给!而且,将奉陪到底!)
上诉人是被高墟医院强行非法集资¥3000.00,上诉人多次索要,被徐宝中徐国兵强行撵走,周昌富威胁赶走,绝非自行离开医院!拒不出具除名书面通知书,上诉人一直无法办理失业保险!
南通中级法院2016年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之第一例,拒不办理离职证明,银行赔偿原行长¥156000.00元损失!一个经典判例!一个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