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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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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在惠民县组织召开了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环评单位(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并特邀2名专家(名单附后)组成。
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根据《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本项目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伞赵村(东经117º25′55〃 北纬37º27′50〃),东侧为空地,西侧为面粉厂,南侧为空地,北侧为棉花加工厂。
本项目使用现有生产车间,占地面积2000m2,使用现有厂房和办公室,总建筑面积2000m2。包括建设木工加工车间3座、喷底漆房+晾晒房1座、喷面漆房+晾晒房1座、打磨房1座、办公室+休息室2座、库房1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精密锯3台、压机2台、封边机2台、打眼机2台、平刨1台、压刨1台、架空机8台、带锯1台、磨刀机1台、立铣2台、木线机2台、木工钻床1台、镂铣机1台。
本项目木工加工设备均配置布袋除尘器,在使用热熔胶设备上设置集气罩,经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装置产生的废气经中央排风系统收集,通过管道末端设置喷淋塔+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工序废气经打磨柜吸尘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200套家具及2000套木门。
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40人。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7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10月12日,惠民县环境保护局以“惠环审表【2013-162】”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投资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12%。
(四)验收范围
本项目验收范围为: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惠环审表【2017-162】”中建设内容。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内容及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惠环审表【2017-162】”,本项目的变动内容如下:
取消封边工序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建设,在打磨工序新增打磨柜吸尘处理器,并通过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该项目并不属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变更。本项目生产规模不变,其他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符合验收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项目的建设基本上执行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安装、运行。
(一)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
本项目厂区不设食宿。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无害化处理后由当地居民收集用作农田肥料,不外排。
本项目营运期生产用水为喷漆房循环水池用水和调腻子用水,调腻子年用水量为3t/a,此部分水全部蒸发消耗,无废水排放;喷漆房水帘吸收漆雾用水为180t/a,其中会有水蒸气蒸发,需要补充30t/a。水帘喷漆中循环用水为间歇排放,经过絮凝沉淀后,每5天进行一次撇渣,20天排放一次撇渣后的循环用水,水帘废水产生量为150t/a,**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代码为900-252-12,委托淄博重山思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二)废气
(1)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打磨柜吸尘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开料、裁剪、修整、打孔工序会产生少量的粉尘经木工加工设备自带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排风,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本项目在封边过程使用的EVA热熔胶仅在加热过程中有少量乙烯和醋酸乙烯单体挥发,属于VOCs,产生量较小,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4)本项目在喷涂过程使用聚酯漆(PE)、水性聚氨酯漆(PUA)和稀释剂,喷涂过程会产生油漆废气,以甲苯、二甲苯计,本项目在底漆房设置强制排风管道,排风管道末端设置干式吸附喷漆柜处理器和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在喷涂房设置喷淋塔吸收喷漆时产生的漆雾,喷漆房设置强制排风管道,管道末端设置光氧催化设备,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喷漆过程中存在部分漆雾未被喷淋塔吸收,喷漆和晾干过程中有机溶剂全部挥发会产生甲苯、二甲苯废气,未收集到的少量油漆废气(以甲苯、二甲苯计),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排风,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主要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木屑、废木料;冷压过程产生的废胶桶;除尘布袋内的粉尘;水帘循环系统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水、喷漆产生的废油漆桶以及员工的生活垃圾。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木屑和废木料的产生量约为15t/a,除尘布袋内的粉尘产生量约为1.413t/a,集中收集后出售给回收单位。冷压工序产生的废胶桶产生量约为0.1t/a,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水帘循环系统产生的废油漆渣产生量约为0.6t/a,**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代码为900-252-12,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淄博重山思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0t/a,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内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精密锯、压机、打眼机、带锯等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源强约70-90dB(A)。项目运行过程中对声源采用吸声、隔音和减震措施,对噪声大的设备设置局部隔声屏,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有效地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验收监测结果
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1日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测,验收期间,各生产工序全部正常,生产工况达到75%以上,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验收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打磨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7.0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45×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底漆工序排气筒废气的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89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1.02×10-2kg/h,甲苯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62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4.09×10-3kg/h;喷漆工序排气筒废气的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84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1.01×10-2kg/h,甲苯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70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4.02×10-3kg/h;底漆工序及喷漆工序排放的废气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07)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315mg/m3,VOCs浓度最大值为0.0327mg/m3,甲苯浓度最大值为0.0055mg/m3,二甲苯浓度最大值为0.0078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07)表2标准。
(二)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4.3dB(A)~57.8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2.7dB(A)~46.2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的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
原环评及批复无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均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六、验收结论
经认真讨论,验收组认为该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项目建设能较好地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建设过程中较好地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运营阶段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环保治理措施,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各类验收资料齐全,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建议通过验收。
七、环境管理建议
(一)加强木工设备配置的布袋除尘器的维护,加强底漆、喷漆工序废气的收集,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行,确保各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及时清理水帘废水产生的废渣,做好**的分类存放及加强危险**暂存库的规范建设,做好运行记录,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三)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对于本项目噪声、固体**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如环保部门另有要求的,则按照其具体要求执行。
八、验收人员信息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签到表详见附件。
惠民县林发工贸有限公司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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