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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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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里,休谟回答了一个问题:人类的道德原则不是来自理性,而是情感。
休谟认为,我们的心灵在理解外在世界时,不可避免地使用既有的思维习惯,比如因果关系,所以基于因果关系得到的知识其实是不可靠的。在《道德原则研究》里,休谟将他的这套认识论搬到了道德领域,讨论道德原则是怎么形成的,人们的心灵又是怎么学到这些原则的。他细致地观察了人类动机和行为,得出一个结论:我们的道德原则来自人类最直接的情感,一切道德行为都由情感驱动;道德的认识靠情感来确认;道德的对错由情感来决定。这个理论直接挑战了传统的理性主义道德观。从柏拉图开始的主流道德观都认为,要想实现道德,我们就要让情感服从理性,而休谟却发出了惊人的宣言:“理性是激情的奴隶!”他借此表明,道德和理性几乎没有什么联系,在道德中,理性仅仅起到了工具的作用。


IP属地:黑龙江1楼2018-10-15 17:27回复
    道德本质上到底是什么,道德究竟存在么?当我们做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判断的对象是什么?道德关系是不是反映现实世界中的某种关系?
    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是一种客观存在。换句话说,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关于什么样的行为和判断是道德的,有一个客观有效的答案。而道德哲学的任务也就是找出这个客观有效的答案。
    比如,当你穿着一身昂贵的衣服,路过一个满是泥泞的小池塘,池塘当中有一个婴儿正在挣扎,即将溺水而死,你立刻跳入水中,牺牲自己昂贵的衣服去拯救一个幼小无辜的生命。这个时候,这些哲学家们会说,你的行为之所以是对的,那是因为它反映了这个情景当中的道德事实。你跳入水中救人,就好像你计算出1+1=2一样,是做出了一个正确的符合事实的行为。
    然而,在休谟看来,这种想法混淆了两种认知内容。“这个世界是怎么样的”和“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应该做什么”,在休谟看来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休谟的这个命题被称为实然与应然两分问题,就是在实际和应当之间的二分,或者“是”和“应当”的二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等等,这个概念在哲学中特别重要。这两类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前面提到的那一类哲学家会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是一个答案,所以通过回答世界是什么样的,就能解答我们应该做什么。比如,文明社会中的人类已经不再有近亲结婚的行为,因为近亲结婚的行为会带来不健康的后代,那么我们就得出一个道德知识,说近亲结婚是不符合道德的。这是一个合理的推论吗?在休谟看来这样的推论太过草率了。在这个例子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存在着一个认知上的断点,或者说一个隐藏的前提,那就是我们认为不健康的后代是一件坏事,而这个隐藏的前提来自于我们的偏好和情感,而不是来自于对于客观事实的观察和把握。换句话说,“事情是什么样子的”和“事情应该是什么样的”之间存在着绝对的断裂,前者的认知逻辑和后者的认知逻辑截然不同,前者讨论的是真假,而后者讨论的是好坏。任何想从前者当中推出后者的做法,都会遭遇休谟指出的问题,因此休谟提出的这个在“实然”和“应然”,或者说“是”与“应当”之间的这个二分,被人们称作“休谟的断头台”,它切断了我们经常会做出那种任意而又随便的推导。这是休谟对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他告诉人们,我们的那些道德知识其实没有那么确定的基础。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科学地来研究“应然”的问题,获得有关于道德的知识呢?根据休谟自己在认识论中提出的经验主义方法论,我们要获取有关于“应该怎么做”的知识,同样要使用观察和实验的方式。既然“应然”牵涉的是人类的情感、趣味和偏好,那么我们就要去观察不同的行为原则和个人品质在人们的心中都造成了什么样的反应,看看人们对于这些原则和品质是喜爱还是拒斥,是感到愉悦还是憎恶。通过这样的观察和总结,我们就可以更科学、更可靠地认识到对于人类而言什么是好坏善恶。需要注意的是,休谟的经验主义方法能够帮助我们理解“道德是什么”,这里是把“道德”当作一个研究和观察的对象,最终解释道德现象。休谟从来不指望我们从这些解释中总结出一套行为规范,然后说“我们就应该怎样去做”。他对于道德原则的理解是要说明,当我们说“应该怎样去做”的时候,我们其实是在表达什么。答案是,我们在表达的是对于某些行为和品质在情感上的反应,在偏好上的喜爱或厌恶。
    如果休谟认为道德的实质内容其实仅仅是人们的情感和偏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休谟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甚至是一个道德怀疑论者呢?因为我们难免担心每个人的喜好厌恶都不同,就像你喜欢咖啡,我喜欢茶一样,没有理由,如果是这样,道德的内容也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客观性,我们也就没有办法判断“我是不是应该跳池塘救那个孩子”了。然而休谟认为,人类的情感当中有一些普遍的、相通的东西,大家喜怒哀乐的对象大多相同,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能够了解彼此的好恶,这些人类情感和偏好当中相同或相似的东西让我们能够理解道德原则指的是什么,如果人类没有这些共同的情感和偏好,那么也就谈不上什么道德原则了。而这些相同或相似的东西,就是休谟想要通过自己的实验哲学方法找到的东西。


    IP属地:黑龙江2楼2018-10-1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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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休谟看来,人类道德知识和客观世界知识之间有什么区别?根据“实然”与“应然”的两分,休谟认为,那些相信可以从“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认识当中推出“我们应该如何行动”的哲学家,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逻辑错误,前者的内容包含着对于这个世界的事实性认识,而后者包含了从人的趣味和情感出发所做出的选择和判断,因此,试图从前者推出后者,或者认为前者和后者的知识是同一种知识,都是错误的。要理解人类道德,我们要通过经验主义的方法,观察并归纳人们在情感上和偏好上对于不同行为和品格产生的反应,由此总结出道德原则。
      了解了休谟对于道德知识本质的看法,有人可能会问,如果道德知识当中充满了主观的偏好和情感,那么一个人可不可以做出理性的和正确的道德选择呢?
      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的一开篇就提出了这个问题:“道德是来自理性还是来自情感?我们关于道德的知识是通过一连串的论证和归纳获得的,还是通过直接的感知和精细的内部感觉获得的?”可以说,《道德原则研究》这整本书都是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在传统的道德哲学当中,理性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个人能不能正确判断对错,能不能够做出好事,都取决于这个人是否可以排除欲望和情感的干扰,根据理性给出的道德原则来进行判断、做出选择。比如,柏拉图就将灵魂比作一架马车,理性就像车夫,控制着两匹马,一匹是欲望,一匹是激情,一个人能否获得幸福,就在于理性能否很好地驾驭这两匹马。斯多亚学派也提出,要寻求心灵的自由和安宁,就是要让理性来支配我们的判断,理性能够区分真理和谬误、是非善恶,这样我们就不容易受到欲望和情感的蒙蔽和误导,能够在各种的生活情境中做自己灵魂的主人。这些古老的智慧认为,我们需要通过理性掌握道德规则,同时通过理性在实践当中执行这些规则,由此产生符合道德规则的行为。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不来自一个人的欲望或情感,相反,理性对于欲望和情感的控制才能产生道德行为。
      然而,在休谟看来,在道德层面上,理性所扮演的角色十分有限。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指出,理性只能做到两件事情:首先,它能够帮助我们揭示观念和概念之间的先天关系,这些关系包括相似、相反、性质,数和量的比例;其次,理性可以帮助我们在观察的基础上总结出因果关系。而好坏善恶既不是观念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在经验中被观察到,好坏善恶的判断只有在我们诉诸情感和偏好时才会出现。譬如,我们看到一个人虐待一只猫,对于他的行为所有的客观描述,比如时间、地点,使用的工具和动作的顺序,在物理的层面发生了什么,比如猫的血流量有多大、皮肤遭到了多大程度的撕裂,这些都无法直接给出“这是一件残忍的事情”这个判断,这个判断来自于我们在情感上对于这个行为的厌恶,进而在偏好上对它的排斥。这就是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哲学第一个层面的内容,理性不能给出好坏善恶的内容,要正确地认识好坏善恶,我们必须要看到这些概念背后的欲望、情感和偏好。
      理性除了不能给出道德判断的内容,也不可能驱使我们做出正确的道德行为。推理和推论能够发现真理,但是它们发现的真理是冷漠的,不能引起任何欲望或者反感,它们不可能对任何行为产生影响。如果一个人执意要去做一件错误的事情,通过对事实的理性认识是没有办法改变他的决定的。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有两个让人印象深刻的角色。第一个是理性的无赖,这个角色其实延续了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对“古格斯的指环”的讨论。在柏拉图的故事里,古格斯有一个能够让人隐身的指环,有了它,无论做任何坏事,都不会被人察觉到。那么理性可不可以让一个无赖拒绝使用这个指环呢?休谟的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理性无法劝服一个在道德上有缺陷的人去做正确的事情。休谟书中的另一个角色,只要他一打响指,就可以拯救整个世界。但是,休谟指出,除非他对于别人的苦难和世界的毁灭抱有同情,否则没有任何关于事实的描述可以让他去打这个响指。用休谟非常漂亮的话来说,“如果熄灭了一切对人性的火热的情与爱,抑制了一切对于恶行的憎与恶,使人们完全冷漠无情地对待这些区别,道德也就不再具有任何规范我们生活和行为的趋向。”
      除了认为理性不能阻止人去做罪恶的事情以外,休谟还认为,即便我们假设一个人能够仅仅依靠理性去做对的事情,那么这个人也算不上是一个完整的道德主体。我们再回到之前从池塘救溺水婴儿的例子。如果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家是对的,那么当你看到落水的婴儿时,在做出道德上正确的决定之前,你一定在心中进行了某种理性的思考,根据理性的规则推导出,你应该跳入水中救这个孩子。可是,在休谟看来,这种道德推理很成问题。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在某个情境当中,对于好坏善恶应该在情感上有最直接的反应,他应该直接产生对于水中挣扎的婴儿的同情心,不需要经过任何理性的反思就产生强大的、不可抑制的跳入水中救他的欲望和热情,具有这种道德情感的人才是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
      当然,休谟也不是说理性在道德里什么作用也没有,只是强调它的作用非常有限。理性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情感和欲望确定了行为的目的之后,理性可以通过分析和观察,为实现这个目的提供建议和办法。比如,你的同情让你决定要下水去救那个孩子,理性在你做出这个决定之后介入进来,帮助你分析应该从哪里下水,或者是不是要先拨打110报警之类的具体途径。理性在道德行为中发挥作用的第二个方式,是排除那些虚假信息造成的行为动机,比如你通过仔细观察,发现在水里挣扎的不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个塑料娃娃,你也就会打消下水救人的想法。除了这两个作用以外,理性无法对道德行为产生任何其他影响,更没有办法独立引发道德行为。因此,在休谟看来,传统的道德哲学家认为理性是一个跟情感和欲望对立的力量,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们完全不是在同一个层面发挥作用。基于这样的理由,休谟做出了他那个惊人的断言:“理性仅仅是,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它只能为了情感所指出的目标提供工具性的手段和调整,而不能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左右情感。这句话是休谟在《人性论》里说的,《道德原则研究》里虽然没有原话照搬,但是休谟表达的意思依然是相同的。


      IP属地:黑龙江3楼2018-10-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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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休谟看来,当我们考察道德时,关注点不在于一个人的行为产生了什么结果,或者一个人的行为遵循了什么样的规则。我们前面提到,一个有道德的人在面对一个道德情景时,应该直接产生正确而强烈的道德情感,并根据这个情感采取行动。那么,是什么让一个人具有这样的能力呢?答案就是一个人的德性,也就是行为主体本身的道德品质。因此,对于德性的考察是道德哲学最重要的内容。休谟对于德性做了一个重要的区分,那就是“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自然德性包括同情、仁爱、温和等等,无论一个人是否生活在社会当中,他都有可能具有这些德性;而人为德性包括正义、平等、忠诚等等,这些德性通过社会传统和社会制度产生,并得以巩固,有助于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合作互动。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用“仁爱”和“正义”这两个德性作为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的典型,做了详尽的讨论。
        在休谟看来,仁爱这种德性主要来自于“同情”这种人类的本能情感。这里的同情不仅仅指我们因为另一个人所遭遇的痛苦而感到难过,我们甚至能感同身受地体会他的痛苦。在这种情感的基础上,人往往对于别人,尤其是和自己亲近的人,抱有善意,这就是仁爱的由来。而仁爱给社会带来幸福和满足。如果一个社会拥有充分的资源和机会,以至于人和人之间不会产生竞争和嫉妒,那么仅仅靠着仁爱我们就能过上理想中的道德生活。然而,因为现实社会中的种种缺乏,自然的仁爱和善意有时反而会破坏社会生活。比如父母出于对于子女的爱,会试图把所有的公共资源都拿去给自己的孩子,由此伤害到社会中他人的利益。因此,我们用一些规则和律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比如所有权的概念和正义的原则,这就使得人类社会中发展出正义这个人为德性。休谟打比方说,为了构筑起道德这座大厦,仁爱这样的自然德性就像是砖块和水泥,它为道德提供了最初的原材料;而正义这样的人为德性就像是拱顶和大梁,为道德大厦的最终完成提供了结构和范式。正义这种人为德性是人类后天虚构出来的,休谟说它算得上是一种“迷信思想”,但却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迷信思想”。
        休谟为什么说仁爱和正义这样的品质意义重大,成为了道德生活中的重要德性呢?在休谟看来,那是因为它们都可以让社会受益、令人喜爱、让人感到愉悦,也就是因为它们为人类的生活带来某种效用。在这里,我们就要来说说休谟的“效用”观念了。在休谟看来,一个行为或者品质是否对社会有用,能否让人感到快乐和愉悦,就是它的效用。每个人都关心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周围的社会是他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那么任何有助于社会公益的事情,也就会得到他的赞赏。
        一般而言,人们往往会认为正义与“让人获益”和“令人快乐”没有太多的关系,正不正义和有没有好处完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情,然而休谟却认为,正义之所以被当成一种德性,恰恰是因为它有利于提升社会效用,促成那些让人类社会获得好处的事情,“公共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为了证明这一点,休谟指出在某些情况中,比如当城市被敌军围困,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颗粒无收,如果我们坚守正义原则,去维护财产所有权,不让需要食物和救济的难民得到帮助,就会导致大量的死亡,让社会遭受极端的困苦,此时我们就不再会把正义当成是一个德性,因为它不再能够“通过维护社会秩序而达到幸福和安全”。换句话说,公正和正义是否执行,取决于人们所处的那个社会是否能够从中获益。其他类似的品质,比如忠诚、贞洁、荣誉感等等也都是因为它们对于社会有用,令人感到愉悦,才成为令人称赞的德性。
        在休谟看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意味着拥有种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德性。这些德性对于社会整体有效用,同时也让个人感到愉悦和快乐。这些德性的效用解释了我们为什么需要德性。换句话说,一个行为或者品质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它有助于公益,让人赞赏,一旦它们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也就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德性了。
        在1751年《道德原则研究》出版之后,休谟颇为得意地说,在他所有的著作中,无论是历史的、哲学的还是文学的,这本书是“无以伦比的”。这本书确实对道德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休谟提出的观点在他自己的时代极具争议,为他带来了很多麻烦。他主张道德选择当中人类理性并不起到多大的作用,道德知识也不可能是一种事实性的客观真理,道德也不需要任何宗教的力量来为它的存在做解释,这种种的言论都让人们把他当成一个无法无天的无神论者,给他贴上了道德怀疑主义者和悲观主义的标签。但是,最初的争论并没有影响休谟的伦理学在后世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功利主义哲学家们为休谟的哲学深深折服,功利主义的奠基者边沁就说过,“功利主义原则的名字就是从休谟那里借用来的”,因为我们所说的功利主义,其实就是把休谟说的“效用”这个词更加名正言顺地发展成了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到了当代,休谟对于“是”和“应当”的二分引发了当代伦理学研究中的巨大争论,学者们从各个角度想要说清楚休谟的这个二分到底是不是成立的,从事实到底能不能推论出道德,道德事实是不是一种独立于自然事实之外的客观事实,由此形成了有关“道德自然主义”的热烈讨论。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生物学、心理学和脑神经科学的长足发展,休谟的道德哲学中积极的一面也愈发明显。休谟提倡我们用经验科学的方式去研究人类的认知行为和道德行为,这个倡议启发了众多哲学家和科学家采用新的研究工具来重新检验人类的思维和心理。在这个路径上,哲学家和科学家不再站在彼此的对立面上,而是携手共进,为彼此的学说提供反馈和建议。比如,当代道德认知心理学的发展就是休谟理念的一大验证,道德认知科学家将休谟看作自己研究的先驱,认为他描绘了对于道德情感的研究和大脑道德认知功能研究的蓝图。比如,“同情”这种情感在当代道德心理学中就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而众多的心理学家都会把这种关注的来源追溯至休谟的情感理论。


        IP属地:黑龙江4楼2018-10-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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