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谟看来,人类道德知识和客观世界知识之间有什么区别?根据“实然”与“应然”的两分,休谟认为,那些相信可以从“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认识当中推出“我们应该如何行动”的哲学家,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逻辑错误,前者的内容包含着对于这个世界的事实性认识,而后者包含了从人的趣味和情感出发所做出的选择和判断,因此,试图从前者推出后者,或者认为前者和后者的知识是同一种知识,都是错误的。要理解人类道德,我们要通过经验主义的方法,观察并归纳人们在情感上和偏好上对于不同行为和品格产生的反应,由此总结出道德原则。
了解了休谟对于道德知识本质的看法,有人可能会问,如果道德知识当中充满了主观的偏好和情感,那么一个人可不可以做出理性的和正确的道德选择呢?
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的一开篇就提出了这个问题:“道德是来自理性还是来自情感?我们关于道德的知识是通过一连串的论证和归纳获得的,还是通过直接的感知和精细的内部感觉获得的?”可以说,《道德原则研究》这整本书都是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在传统的道德哲学当中,理性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个人能不能正确判断对错,能不能够做出好事,都取决于这个人是否可以排除欲望和情感的干扰,根据理性给出的道德原则来进行判断、做出选择。比如,柏拉图就将灵魂比作一架马车,理性就像车夫,控制着两匹马,一匹是欲望,一匹是激情,一个人能否获得幸福,就在于理性能否很好地驾驭这两匹马。斯多亚学派也提出,要寻求心灵的自由和安宁,就是要让理性来支配我们的判断,理性能够区分真理和谬误、是非善恶,这样我们就不容易受到欲望和情感的蒙蔽和误导,能够在各种的生活情境中做自己灵魂的主人。这些古老的智慧认为,我们需要通过理性掌握道德规则,同时通过理性在实践当中执行这些规则,由此产生符合道德规则的行为。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不来自一个人的欲望或情感,相反,理性对于欲望和情感的控制才能产生道德行为。
然而,在休谟看来,在道德层面上,理性所扮演的角色十分有限。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指出,理性只能做到两件事情:首先,它能够帮助我们揭示观念和概念之间的先天关系,这些关系包括相似、相反、性质,数和量的比例;其次,理性可以帮助我们在观察的基础上总结出因果关系。而好坏善恶既不是观念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在经验中被观察到,好坏善恶的判断只有在我们诉诸情感和偏好时才会出现。譬如,我们看到一个人虐待一只猫,对于他的行为所有的客观描述,比如时间、地点,使用的工具和动作的顺序,在物理的层面发生了什么,比如猫的血流量有多大、皮肤遭到了多大程度的撕裂,这些都无法直接给出“这是一件残忍的事情”这个判断,这个判断来自于我们在情感上对于这个行为的厌恶,进而在偏好上对它的排斥。这就是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哲学第一个层面的内容,理性不能给出好坏善恶的内容,要正确地认识好坏善恶,我们必须要看到这些概念背后的欲望、情感和偏好。
理性除了不能给出道德判断的内容,也不可能驱使我们做出正确的道德行为。推理和推论能够发现真理,但是它们发现的真理是冷漠的,不能引起任何欲望或者反感,它们不可能对任何行为产生影响。如果一个人执意要去做一件错误的事情,通过对事实的理性认识是没有办法改变他的决定的。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有两个让人印象深刻的角色。第一个是理性的无赖,这个角色其实延续了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对“古格斯的指环”的讨论。在柏拉图的故事里,古格斯有一个能够让人隐身的指环,有了它,无论做任何坏事,都不会被人察觉到。那么理性可不可以让一个无赖拒绝使用这个指环呢?休谟的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理性无法劝服一个在道德上有缺陷的人去做正确的事情。休谟书中的另一个角色,只要他一打响指,就可以拯救整个世界。但是,休谟指出,除非他对于别人的苦难和世界的毁灭抱有同情,否则没有任何关于事实的描述可以让他去打这个响指。用休谟非常漂亮的话来说,“如果熄灭了一切对人性的火热的情与爱,抑制了一切对于恶行的憎与恶,使人们完全冷漠无情地对待这些区别,道德也就不再具有任何规范我们生活和行为的趋向。”
除了认为理性不能阻止人去做罪恶的事情以外,休谟还认为,即便我们假设一个人能够仅仅依靠理性去做对的事情,那么这个人也算不上是一个完整的道德主体。我们再回到之前从池塘救溺水婴儿的例子。如果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家是对的,那么当你看到落水的婴儿时,在做出道德上正确的决定之前,你一定在心中进行了某种理性的思考,根据理性的规则推导出,你应该跳入水中救这个孩子。可是,在休谟看来,这种道德推理很成问题。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在某个情境当中,对于好坏善恶应该在情感上有最直接的反应,他应该直接产生对于水中挣扎的婴儿的同情心,不需要经过任何理性的反思就产生强大的、不可抑制的跳入水中救他的欲望和热情,具有这种道德情感的人才是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
当然,休谟也不是说理性在道德里什么作用也没有,只是强调它的作用非常有限。理性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情感和欲望确定了行为的目的之后,理性可以通过分析和观察,为实现这个目的提供建议和办法。比如,你的同情让你决定要下水去救那个孩子,理性在你做出这个决定之后介入进来,帮助你分析应该从哪里下水,或者是不是要先拨打110报警之类的具体途径。理性在道德行为中发挥作用的第二个方式,是排除那些虚假信息造成的行为动机,比如你通过仔细观察,发现在水里挣扎的不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个塑料娃娃,你也就会打消下水救人的想法。除了这两个作用以外,理性无法对道德行为产生任何其他影响,更没有办法独立引发道德行为。因此,在休谟看来,传统的道德哲学家认为理性是一个跟情感和欲望对立的力量,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们完全不是在同一个层面发挥作用。基于这样的理由,休谟做出了他那个惊人的断言:“理性仅仅是,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它只能为了情感所指出的目标提供工具性的手段和调整,而不能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左右情感。这句话是休谟在《人性论》里说的,《道德原则研究》里虽然没有原话照搬,但是休谟表达的意思依然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