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序
文本作于1843年夏季,莱茵省的克罗茨纳赫,与本专栏之前的文章现实利益与理性国家观的交锋——《克罗茨纳赫笔记》介绍的《克罗茨纳赫笔记》作于同一时期,但是深入阅读还是能发现《笔记》的思想深度是高于《批判》的,作为《批判》基础的,还是费尔巴哈对宗教批判的基础,而《笔记》是超出这一基础的,当然了,从具体时间上也不难解释这一差异,《批判》始作于43年3月,而《笔记》则作成于7月,在这四个月的时间里,马克思的思想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飞跃,不过这种飞跃在《批判》的后半部分已经隐约有所展现。
一、为君主制而生的黑格尔法哲学
显而易见的,文本批判的主要对象是黑格尔法哲学,法哲学的具体观点需要从黑格尔的著作《法哲学原理》开始谈起,《原理》出版于1821年,当时作为普鲁士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任教于柏林大学,《原理》作为一部反映黑格尔的君主制法律观、道德观和伦理观以及国家观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的,法哲学包括三个部分:最基础的自然法;从自然法中区分出来的道德;道德的最高表现伦理,而国家伦理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题及核心演绎成果。
追溯历史,这种观点也非黑格尔首创,正如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建立在近代自然法身上,这和国家是理性的高级阶段相适应,国家作为一种高级产物出现在斯多葛派、霍布斯的文本中,霍布斯等人在近代开创的自然法传统本身就为王权专制留下了余地,在让·布丹的主权学说中,主权有了不可分割性和主权者的至高无上性,但在后续的发展中,三权分立等学说把权力一分为多,黑格尔表述的,部分权力本身体现了整体权力,部分在流动和联系中体现了全体的观点,则是基于黑格尔辩证法,也正是由于辩证法作为黑格尔独特方法论的原因,黑格尔是第一个又把多统一起来的人。
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自由是以一定的约束为基础的,不受约束的自由并不是真正地自由,而约束自由的,必须是一种具有客观性和普片性的外在,即“法”。出于最基础的一个层次上的法,就是自然法,规定了人的权利以及“禁令”,二者结合决定了“自然法”是什么,而禁令,就是不允许侵犯他人人权,人权则通过能否让渡区分出所有权、财产权和自由意志、人格,人权中通过契约让渡的就是财产权和所有权,而不可让渡的,就是自由意志、人格。契约作为让渡的标志,违背了契约就是不法、欺诈、犯罪,黑格尔对三者进行了区分:非故意的不法是在承认了法的,可以不予处罚;而欺诈则是把法当做假象;犯罪则是彻底的否定法律,是真正地不法。上述的一切就构成了法哲学的基础层次,即抽象法、自然法层次。
在第二个层次,也就是在前一层次中被区分出来的自由意志的层次,黑格尔又继续进行了区分,分为三个阶段:一、通过自有意志实现的外部行为,人是否故意为之,非故意的一切都是谈不上道德的;二、故意的外部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好的还是坏的,坏的是谈不上道德的;三、故意行为的动机,动机是向善的才是道德的,同时善也分为形式上的和真实的,前者反映的是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片性,而后者则是真实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同时也与前者的主观性分道扬镳,是真正的观精神的体现。
第三个层次,客观精神的层次,即伦理,根据前面的演绎,可以得出:伦理是外物、内心的统一,法与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客观精神的实体,同时伦理才具有现实性,而法和道德不具有这种完整的现实性,他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同时,伦理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家庭首先展现了伦理,个体在家庭共同体下自我提升,创造出了超越个体存在的高级实体、而在市民社会阶段、个体为了各自利益而活、仿佛又失去了伦理,而在国家阶段、伦理又重新表现了出来,组成了新的共同体并超越自我。
二、费尔巴哈的批判方法
对黑格尔来说,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法哲学属于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哲学也同样是对逻辑学的补充及应用,自然而然地,黑格尔的法哲学的自身任务就是按照逻辑学的概念体系来推演整个法哲学体系,从自然法到国家伦理的体系,也唯独只有在黑格尔辩证法和逻辑学框架下构建这个体系才能实现这一终极目标,而解释这一体系合理性的客观世界本身却不过是一个补充,甚至只是用于引证黑格尔观点的旁征博引,在这个过程中,哲学对象的主体与客体实现了绝对的颠倒,用费尔巴哈的话来讲,就是主词与谓词的颠倒,现实与观念的颠倒,在费尔巴**判黑格尔宗教观的时候,就是将主词与谓词重新颠倒回来。当然了,这个方法并不是凭空诞生的,它源自于黑格尔自己的哲学方法论。
黑格尔曾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提出这一方法论,即主谓辩证法:从具有个别性的主词出发得出该事物a的规定,再通过特定的谓词,决定事物a’是a,从而使这些谓词与主词发生联系。在黑格尔这里,决定现实事物是什么的是事物的规定,而非现实本身。现实中,观念作为谓词,在黑格尔辩证法下与主词的辩证中,实现为一种即是主词也是谓词的状态,再通过消解主词的主导地位而彻底用谓词取代了主词,而主词本身却退化为谓词的实现、表现形式,以此实现了主谓之间的完全颠倒,现实与观念的完全颠倒,与现实本身的完全抽象化、客观化。
三、唯物主义的初试炼
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的起点,也就是这套以费尔巴哈体系为框架的主词谓词重新颠倒,将主词重新归为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即现实为主词,观念为谓词的关系。他一针见血地支出“黑格尔使各谓语、各宾语变成独立的东西,但他这样做的时候,把他们同他们现实的独立性,与他们的主体割裂开来,然后现实的主体作为结果出现,其实正应当从现实的主体出发,考察他的客体化,因此,神秘的实体成了现实的主体,而实在的主体则成了某种其他的东西,成了神秘实体的一个环节……”
在《批判》中,马克思的思想深度停留在费尔巴哈层级,即人与人的社会为主体,这个主体作为谓词存在与黑格尔伦理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伦理的三个阶段中,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阶段性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家庭依存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依存于国家,国家是前两者的最高体现。用黑格尔的方法论来形容就是家庭、市民社会被看做是国家的概念领域,国家的将自己的现实性分配给这两个领域,而国家自己的现实性则又由这二者在不断整合中返还,通过这一现实性的转移,黑格尔似乎成功地将理念升格为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关系就变成了理念的内部活动,而事实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
但是,在《批判》的第一部分,马克思仅仅只是提出了这个通过颠倒主谓此关系得出的一个必然逻辑推论,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与后来“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意义完全不同,从一开始,马克思就指责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论是未解决的二律背反,马克思意图使市民社会颠覆抽象的观念主体政治国家,随着批判的深入,马克思开始追随费尔巴哈对基督教天国的批判以达到对现实世界的肯定的方法,即着重点转向对现实世界的肯定。
马克思明确指出,应该是君主制的理想是民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理想是君主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不是现代意义上超越于人民的私人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形式国家而是现实的人的生活本身,在这种民主制中,个人与国家,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实现完全统一,抽象的政治国家以此得到了消解。
在这一消解政治国家的过程中,马克思实现了对之前用市民社会颠覆抽象国家思想的超越,不仅仅是思想上的超越,还有另一个重要观点的形成,即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本身就是被君主制所颠倒,马克思现在想用真正的现实的人,应然自由的人去取代,抽象国家、市民社会中被颠倒了的观念上的人,在这种视域之下,抽象国家与市民社会歧视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裂,并不能通过市民社会颠覆国家而消除,而马克思的关注点也就不再是政治批判而是社会批判了,于此,马克思便不再继续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因为当问题从政治本身转移到社会本身时,对政治的批判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政治本身也失去了作为主词的资格。马克思正是在国家观上继承了费尔巴哈对恩格尔哲学体系的批判,即对这种逻辑泛神论的批判,将人、市民社会从黑格尔的神秘逻辑主体中解放了出来。
四、不足之处与后话
纵观整部《批判》马克思仅仅还只是在费尔巴哈框架上进行了主词谓词颠倒的尝试,仍有许多部分还未触及核心,比如黑格尔法哲学背后隐含的等级制度,也在批判中被继承了下来,同时,就像主谓辩证法本身,在观念上进行观念活动,仅仅只是颠倒了观念上的现实与观念是远远不够的,距离彻底的真正的观念与现实、主词与谓词的颠倒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过,我们能看到的是,马克思在不长的时间里,彻底实现了这种质的飞跃,并最终将黑格尔体系、费尔巴哈体系扫进了历史垃圾堆。
文本作于1843年夏季,莱茵省的克罗茨纳赫,与本专栏之前的文章现实利益与理性国家观的交锋——《克罗茨纳赫笔记》介绍的《克罗茨纳赫笔记》作于同一时期,但是深入阅读还是能发现《笔记》的思想深度是高于《批判》的,作为《批判》基础的,还是费尔巴哈对宗教批判的基础,而《笔记》是超出这一基础的,当然了,从具体时间上也不难解释这一差异,《批判》始作于43年3月,而《笔记》则作成于7月,在这四个月的时间里,马克思的思想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飞跃,不过这种飞跃在《批判》的后半部分已经隐约有所展现。
一、为君主制而生的黑格尔法哲学
显而易见的,文本批判的主要对象是黑格尔法哲学,法哲学的具体观点需要从黑格尔的著作《法哲学原理》开始谈起,《原理》出版于1821年,当时作为普鲁士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任教于柏林大学,《原理》作为一部反映黑格尔的君主制法律观、道德观和伦理观以及国家观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的,法哲学包括三个部分:最基础的自然法;从自然法中区分出来的道德;道德的最高表现伦理,而国家伦理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题及核心演绎成果。
追溯历史,这种观点也非黑格尔首创,正如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建立在近代自然法身上,这和国家是理性的高级阶段相适应,国家作为一种高级产物出现在斯多葛派、霍布斯的文本中,霍布斯等人在近代开创的自然法传统本身就为王权专制留下了余地,在让·布丹的主权学说中,主权有了不可分割性和主权者的至高无上性,但在后续的发展中,三权分立等学说把权力一分为多,黑格尔表述的,部分权力本身体现了整体权力,部分在流动和联系中体现了全体的观点,则是基于黑格尔辩证法,也正是由于辩证法作为黑格尔独特方法论的原因,黑格尔是第一个又把多统一起来的人。
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自由是以一定的约束为基础的,不受约束的自由并不是真正地自由,而约束自由的,必须是一种具有客观性和普片性的外在,即“法”。出于最基础的一个层次上的法,就是自然法,规定了人的权利以及“禁令”,二者结合决定了“自然法”是什么,而禁令,就是不允许侵犯他人人权,人权则通过能否让渡区分出所有权、财产权和自由意志、人格,人权中通过契约让渡的就是财产权和所有权,而不可让渡的,就是自由意志、人格。契约作为让渡的标志,违背了契约就是不法、欺诈、犯罪,黑格尔对三者进行了区分:非故意的不法是在承认了法的,可以不予处罚;而欺诈则是把法当做假象;犯罪则是彻底的否定法律,是真正地不法。上述的一切就构成了法哲学的基础层次,即抽象法、自然法层次。
在第二个层次,也就是在前一层次中被区分出来的自由意志的层次,黑格尔又继续进行了区分,分为三个阶段:一、通过自有意志实现的外部行为,人是否故意为之,非故意的一切都是谈不上道德的;二、故意的外部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好的还是坏的,坏的是谈不上道德的;三、故意行为的动机,动机是向善的才是道德的,同时善也分为形式上的和真实的,前者反映的是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片性,而后者则是真实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同时也与前者的主观性分道扬镳,是真正的观精神的体现。
第三个层次,客观精神的层次,即伦理,根据前面的演绎,可以得出:伦理是外物、内心的统一,法与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客观精神的实体,同时伦理才具有现实性,而法和道德不具有这种完整的现实性,他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同时,伦理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家庭首先展现了伦理,个体在家庭共同体下自我提升,创造出了超越个体存在的高级实体、而在市民社会阶段、个体为了各自利益而活、仿佛又失去了伦理,而在国家阶段、伦理又重新表现了出来,组成了新的共同体并超越自我。
二、费尔巴哈的批判方法
对黑格尔来说,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法哲学属于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哲学也同样是对逻辑学的补充及应用,自然而然地,黑格尔的法哲学的自身任务就是按照逻辑学的概念体系来推演整个法哲学体系,从自然法到国家伦理的体系,也唯独只有在黑格尔辩证法和逻辑学框架下构建这个体系才能实现这一终极目标,而解释这一体系合理性的客观世界本身却不过是一个补充,甚至只是用于引证黑格尔观点的旁征博引,在这个过程中,哲学对象的主体与客体实现了绝对的颠倒,用费尔巴哈的话来讲,就是主词与谓词的颠倒,现实与观念的颠倒,在费尔巴**判黑格尔宗教观的时候,就是将主词与谓词重新颠倒回来。当然了,这个方法并不是凭空诞生的,它源自于黑格尔自己的哲学方法论。
黑格尔曾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提出这一方法论,即主谓辩证法:从具有个别性的主词出发得出该事物a的规定,再通过特定的谓词,决定事物a’是a,从而使这些谓词与主词发生联系。在黑格尔这里,决定现实事物是什么的是事物的规定,而非现实本身。现实中,观念作为谓词,在黑格尔辩证法下与主词的辩证中,实现为一种即是主词也是谓词的状态,再通过消解主词的主导地位而彻底用谓词取代了主词,而主词本身却退化为谓词的实现、表现形式,以此实现了主谓之间的完全颠倒,现实与观念的完全颠倒,与现实本身的完全抽象化、客观化。
三、唯物主义的初试炼
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的起点,也就是这套以费尔巴哈体系为框架的主词谓词重新颠倒,将主词重新归为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即现实为主词,观念为谓词的关系。他一针见血地支出“黑格尔使各谓语、各宾语变成独立的东西,但他这样做的时候,把他们同他们现实的独立性,与他们的主体割裂开来,然后现实的主体作为结果出现,其实正应当从现实的主体出发,考察他的客体化,因此,神秘的实体成了现实的主体,而实在的主体则成了某种其他的东西,成了神秘实体的一个环节……”
在《批判》中,马克思的思想深度停留在费尔巴哈层级,即人与人的社会为主体,这个主体作为谓词存在与黑格尔伦理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伦理的三个阶段中,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阶段性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家庭依存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依存于国家,国家是前两者的最高体现。用黑格尔的方法论来形容就是家庭、市民社会被看做是国家的概念领域,国家的将自己的现实性分配给这两个领域,而国家自己的现实性则又由这二者在不断整合中返还,通过这一现实性的转移,黑格尔似乎成功地将理念升格为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关系就变成了理念的内部活动,而事实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
但是,在《批判》的第一部分,马克思仅仅只是提出了这个通过颠倒主谓此关系得出的一个必然逻辑推论,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与后来“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意义完全不同,从一开始,马克思就指责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论是未解决的二律背反,马克思意图使市民社会颠覆抽象的观念主体政治国家,随着批判的深入,马克思开始追随费尔巴哈对基督教天国的批判以达到对现实世界的肯定的方法,即着重点转向对现实世界的肯定。
马克思明确指出,应该是君主制的理想是民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理想是君主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不是现代意义上超越于人民的私人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形式国家而是现实的人的生活本身,在这种民主制中,个人与国家,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实现完全统一,抽象的政治国家以此得到了消解。
在这一消解政治国家的过程中,马克思实现了对之前用市民社会颠覆抽象国家思想的超越,不仅仅是思想上的超越,还有另一个重要观点的形成,即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本身就是被君主制所颠倒,马克思现在想用真正的现实的人,应然自由的人去取代,抽象国家、市民社会中被颠倒了的观念上的人,在这种视域之下,抽象国家与市民社会歧视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裂,并不能通过市民社会颠覆国家而消除,而马克思的关注点也就不再是政治批判而是社会批判了,于此,马克思便不再继续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因为当问题从政治本身转移到社会本身时,对政治的批判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政治本身也失去了作为主词的资格。马克思正是在国家观上继承了费尔巴哈对恩格尔哲学体系的批判,即对这种逻辑泛神论的批判,将人、市民社会从黑格尔的神秘逻辑主体中解放了出来。
四、不足之处与后话
纵观整部《批判》马克思仅仅还只是在费尔巴哈框架上进行了主词谓词颠倒的尝试,仍有许多部分还未触及核心,比如黑格尔法哲学背后隐含的等级制度,也在批判中被继承了下来,同时,就像主谓辩证法本身,在观念上进行观念活动,仅仅只是颠倒了观念上的现实与观念是远远不够的,距离彻底的真正的观念与现实、主词与谓词的颠倒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过,我们能看到的是,马克思在不长的时间里,彻底实现了这种质的飞跃,并最终将黑格尔体系、费尔巴哈体系扫进了历史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