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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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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伦理学的基础和经济学一样,也是稀缺和财产权。其目地是确定财产权,制止分争。首先我们要伦理学规范是针对谁而言而言的,是人吗?我认为伦理学规范针对是“纯粹的个体”。什么是“纯粹的个体”?我把“纯粹的个体”,定义为把人仅仅抽象为一个个体,忽略人的所有其它外在属性(如穷富,美丑等等)。所以诸如“人与人没有贫富差距”等等,在“纯粹个体”的角度来看,根本称不上是一个标准,因为它没有忽略人的外在属性贫富。
至于为什么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纯粹的个体”,这个我之后会说。
明确了伦理学规范的对象后,伦理学规范就呼之欲出。
如果认为伦理学规范的对象是“纯粹个体”,是仅作为个体的人。那么伦理学规范就是描述“纯粹个体”的“财产分配规则”。
从纯粹个体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都可以很好地解决。因为对象是纯粹个体,忽略了人的其它外在属性,所以你无法用外在属性区别不同个体,所以实际上,你只能统一描述。因此不可能描述,“一些个体有自我所有权,一些个体没有”,要么所有个体都有我所有权,要么所有个体都没有。而后都如果所有个体都没有自我所权,那它们只能互相拥有,这种情况显然是有计悖论的,很荒谬的。所以只有“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这一种情况。这样就论证了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7-23 09:17回复
    至于为什么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纯粹的个体”。这个问题也不难,伦理学的目标准是提供一种防制冲突的规范。所以我们需要一种并且仅需要一种规范。
    而“个体”是一个人不可能剥离的性质,我们可以不知道一个人的种族,贫富,肤色,但是我们没法不知道一个人是一个个体,一个人一定是一个个体,这实际上是一个重言式。
    如果伦理学的对象不是“纯粹个体”,比如说是有个人财富信息的个体,那么针对这种对象,可描述的规范就一定不止一种。
    比如说可以主张“人有自我所有权”,也可能主张“人与人均贫富”。
    如果伦理学的对象不是“纯粹个体”,那么就可描述的规范就一定不止一套。
    而伦理学的目标是,提供一套防止冲突的规范。目标是只能提供一套规范,所以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纯粹个体”,因为只有在对象是“纯粹个体”的情况下,才只有一套可以描述的规范。如果对象不是“纯粹个体”,那么可描述的规范一定不止一套,这与伦理学的目标,仅提供一套规范不附。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7-23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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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的看法,@仁者无敌🍀🍀🍀 你怎么看?我的论证还和霍普一样吗?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07-23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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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我针对你所说的“纯粹个体”提几个问题。“个体”并不能成为权利的充分条件,你需要解决“个体”为什么能够,或者应该享有某项权利(霍普给出的答案是论证的先验性),它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质吗?否则,我也可以说每一只动物也是一个个体,但是它们为什么就不能够享有和人一样的权利呢?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07-2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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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需要两个条件才能成为拥有权利个体。第一个条件是有目地/欲望的。伦理学的目标是提供制止冲突的规范。资源稀缺的世界存在冲突,如如没有对于稀缺资源的需求,那么也就与冲突无关,与伦理学无关了。显然大多数动物是附合这一条件的。实际上附合第一个条件已经可以说是一个个体,但是这样的个体并不拥有权利。下面我说一下为什么。
          个体的第二个条件是:有能力意识到其它个体的所有权。当我们论证了自我所有权之后,我们就知道任何先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都是没有正当性的。但是防御和反击侵犯行为是有正当性。而一个个体如果没有能力意识到其它个体的所有权,那它就不可避免地会潜在地侵犯其它个体的所有权,所以因为其侵犯行为导致其丧失了他的权利。动物一般认为是没有能力意识到其它个体的权利,因此他们丧失了所有权。扩展来说,如果我们以后能造出智能机器人,这种机器人附合上述两个条件,那么他就是一个个体,拥有与人一样的权利。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1-07-2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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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1-07-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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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7楼
              问题其实不在于你能观察到什么,而在于你这个“推理”是如何做出的,这个推理何以可能。如果你不假定你与其他人在交往行为中共享同一理性的话,这种推理根本无法进行。否则,你怎么知道动物无法知道“其他个体的所有权”?答案显然不是它们是否有自己的语言进行论证,而在于你和它们从属于不同的交往共同体,无论如何你的推理都对其无效,它们的推理也对你无效(暂且假定它们真的拥有语言能力并且能够进行论证),所以在非人生物中主张权利只是一种无效的虚构(至少对人而言如此)。这不是任何来自经验的观察能够证明或证伪的。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1-07-2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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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梳理一下霍普论证的逻辑。首先我们需要对个人的主体性进行确证,因为如果不存在权利主体则权利主张必定是无效的。那么霍普是通过“论证”行为(它是行为的一个特殊子集)并引出“论证公理”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至于为什么说“论证”行为具有特殊性,因为它位于主体和主体间性的交叉点,既是思想性的也是实践性的。理解这一点需要关于近代哲学转向的知识)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1-07-2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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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粹个体”本身与“权利主体”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必须补充一个你所谓的“第二条件”,那么第二条件又是如何从逻辑中必然推论出来的而不是你自己任意规定的?又或者说第二条件是经验归纳的产物?但这样一来它就不是必然为真的而是可被证伪的。霍普的“论证主体”是直接与“权利主体”发生关系的,因此不需要补充任何新的条件。那么根据剃刀原则我们也应该采用霍普的论证。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1-08-29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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