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伦理学的基础和经济学一样,也是稀缺和财产权。其目地是确定财产权,制止分争。首先我们要伦理学规范是针对谁而言而言的,是人吗?我认为伦理学规范针对是“纯粹的个体”。什么是“纯粹的个体”?我把“纯粹的个体”,定义为把人仅仅抽象为一个个体,忽略人的所有其它外在属性(如穷富,美丑等等)。所以诸如“人与人没有贫富差距”等等,在“纯粹个体”的角度来看,根本称不上是一个标准,因为它没有忽略人的外在属性贫富。
至于为什么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纯粹的个体”,这个我之后会说。
明确了伦理学规范的对象后,伦理学规范就呼之欲出。
如果认为伦理学规范的对象是“纯粹个体”,是仅作为个体的人。那么伦理学规范就是描述“纯粹个体”的“财产分配规则”。
从纯粹个体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都可以很好地解决。因为对象是纯粹个体,忽略了人的其它外在属性,所以你无法用外在属性区别不同个体,所以实际上,你只能统一描述。因此不可能描述,“一些个体有自我所有权,一些个体没有”,要么所有个体都有我所有权,要么所有个体都没有。而后都如果所有个体都没有自我所权,那它们只能互相拥有,这种情况显然是有计悖论的,很荒谬的。所以只有“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这一种情况。这样就论证了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
至于为什么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纯粹的个体”,这个我之后会说。
明确了伦理学规范的对象后,伦理学规范就呼之欲出。
如果认为伦理学规范的对象是“纯粹个体”,是仅作为个体的人。那么伦理学规范就是描述“纯粹个体”的“财产分配规则”。
从纯粹个体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都可以很好地解决。因为对象是纯粹个体,忽略了人的其它外在属性,所以你无法用外在属性区别不同个体,所以实际上,你只能统一描述。因此不可能描述,“一些个体有自我所有权,一些个体没有”,要么所有个体都有我所有权,要么所有个体都没有。而后都如果所有个体都没有自我所权,那它们只能互相拥有,这种情况显然是有计悖论的,很荒谬的。所以只有“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这一种情况。这样就论证了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