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净资产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 人、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 30 人、15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人、15 人和10 人;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 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 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