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代对澳门的地方法规
俞安性的五条禁令除第一条外,一直沿用到鼎革之后。只不过在清统治下由于人口的增加、贸易的频繁以及治安、海防等方面的管理日益复杂,上述禁令需要进一步补充,于是广州海防同知印光任于乾隆九年(1745)四月制定《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具议上请,得准实行,其所议七条如下:
一、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埔,一经投行,即着行主通事(洋行负责人的翻译)报明;至货齐回船时,亦令将某日开行预报,听候盘验出口,如有违禁夹带,查明详究。
一、洋船进口,必得内地民人带引水道,最为紧要。请责县丞将能充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如果殷实良民,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给发腰牌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者,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给水引二名,一上船引入;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犯。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渡关津律,从重治罪。
一、澳内民夷杂处,致有奸民潜入其教并违犯禁令之人,窜匿潜藏,宜设法查禁,听海防衙门出示晓谕。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入澳内,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责令县丞编为保甲,细加查察。其从前潜入夷教民人,并窜匿在澳者,勒限一年,准其自报回籍。
一、澳门夷目……凡有呈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如有应具详者,具详请示……
一、夷人采买钉铁、木石各料在澳门修船,令请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传唤该匠估计需铁斤数目,取具甘结,然后给与印照并报关部衙门给发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余剩,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
一、夷人寄寓澳门,凡成造船只房屋,必资内地匠作,恐有不肖匠作,贪利教诱为非,请令在澳各色匠作交县丞亲查造册,编甲约束,取具连环保结备案,如有违犯,甲邻连坐……
一、前山设立海防衙门,派拨弁兵弹压商、稽查奸匪,所有海防机宜,均应与各协营一体联络,会同办理老万山、澳门、虎门、黄埔一带营汛,遇有关涉海疆民夷事 宜,商、渔船只出口入口,一面申报本营上司,一面并报海防衙门。
任氏所拟七条的核心,即在于加强进出口船只及对在澳华夷的管理。
《善后事宜十二条》是澳门同知张汝霖与香山县令暴煜在乾隆十四年(1749)制定的,主要针对各类刑事犯罪而定。
长期以来,由于治理澳门的地方官员希图省事,对于犯禁的西洋人,一般都听任“夷目俱照夷法处治,重则悬于高竿之上,用大炮打入海中,轻则提入三巴寺内,罚跪神前,忏悔完结”,“西洋夷人犯罪,向不出澳赴审,是以凶犯于讯供之后,夷目自行收管”。而当民夷之间发生刑事案件,又“罪在蕃人”时,“地方官每因其系属教门,不肯交人出澳,事难题达,类皆不禀不详;即或通报上司,亦必移易情节,改重作轻,如斗杀作为过失,冀幸外结……从无澳夷杀死民人抵偿之案”。“率匿不以闻”罢了。有鉴于此,张汝霖、暴煜遂制定澳门善后事宜条议以上,在得到朝廷批准后,以汉文、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刻在石上,以便遵守。
澳门善后事宜十二条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治安管理,凡有犯案匪类一律逐出澳门;
加强对各类船只的管理、稽查,“每日派拨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潜泊他处船艇,即时禀报查拿,以杜绝走私、买卖人口”;
严禁在澳“夷人”、“夷兵”捉拿华人,擅自拘留拷打,果系奸盗之徒应“立即交送地保,转解地方官”;
在澳民夷发生命案,若“夷人罪应斩、绞者,该县于相验之时,讯明确切,通报督抚,详加覆核,如果案情允当,该督抚即行批饬地方官,同该夷目将该犯依法办理”,一般夷犯,“即饬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办理”;
禁止在澳夷人添造房屋,擅兴土木;
华人在同来澳黑人交易时俱令现金交易,不得赊物收货;
严禁在澳华夷贩卖人口;
禁止在澳夷人窝藏匪类,卖淫夷妇勒令改业;
禁在澳夷人出境“惊扰乡民”,“调戏妇女”,“如敢抗违,许该保甲拿送,将本犯照违制律治罪”;
禁夷人在澳招引华人入天主教,“该夷保甲务须逐户查禁”。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
嘉庆十四年(1809)制定的《民夷交易章程》,主要是针对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的兵船对我国沿海的频频出入,因而在章程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各国护货兵船,俱不许驶入内港”,且令“饬守口员弁,严密稽查,如有外夷护货兵船驶入内港,立即呈报,一面驱逐,一面停止贸易”,以维护领土主权。虽然清朝统治者对已经发生的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及正在进行的工业**等世界大潮很是缺乏了解,但从彼等不远万里来华贸易的事实中还是悟出停止贸易是同西方人进行交涉的一个有力的谈判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