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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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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如图所示 法条说: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文章下面的却说,第三人可享受权利,不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应该怎么理解呢?是不是我看漏了什么,谢谢各位老哥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7-06 10:14回复
    这个书论述的有点乱。其实 说白了 第三人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关键是要看合同双方约定给予第三人哪些权利?如果合同的意思只给予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留给付的权利,而把撤销权 变更 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没有给予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也没给予第三人,那自然第三人就无权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也赋予第三人,那第三人自然能够追究违约责任。说白了 也就是也就是合同意思自由,关键就是看合同当事人意思是把哪些权利给予了第三人。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07-13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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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正利益第三人和非纯正利益第三人非区别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07-25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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