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任教时候艰苦奋斗得到了很好的教学成绩,荣誉奖证件一大堆,因无钱无关系被清退了。相反一些有关系的人当几年就转正了,无什么教学成绩,只不过是有关系。、清“退”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按关系、“清退”法律何在。
1、“清退”行为违反国家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学校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已经代课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学校即使裁减人员也应当优先留用代课教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可见代课教师完全符合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规定!
“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