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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暖气不热,我是如何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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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天津1楼2019-12-28 18:49回复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当中。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IP属地:天津2楼2019-12-2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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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里温度低不低,谁说了算?
      看上面第二十条,需要通过室内温度测量办法进行测量


      IP属地:天津3楼2019-12-2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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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5号,(2011年1月11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
        第四条 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IP属地:天津4楼2019-12-28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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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供热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测温。
          (四)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六)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IP属地:天津5楼2019-12-28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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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你家暖气不热,没用。
            他说你家漏风,没用。
            测暖气,没用。测地板,没用。测墙壁,没用。
            叫天津市滨海新区港田供热有限公司,按上方《办法》第四、五条测量空气温度。


            IP属地:天津6楼2019-12-2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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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请大家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要投机取巧给工作人员增加工作量。


              IP属地:天津8楼2019-12-2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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